常州市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在常州市境内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纳入名录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1、2008年2月1日后,即《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新企业”)。

    2、2008年2月1日前,即《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

    二、受理单位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

    地址:常州市政府行政中心2号楼B座517室

    联系人:彭文先、毛春艳

    联系电话:0519-85682750

    三、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注明申请类别,即新企业申请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或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应格式规范,统一编制页码,可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市环保局首先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对新企业申请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市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对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名录的,市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五、名录管理

    市环保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并向申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的通知单,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六、管理规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可安排120天过渡期。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老企业,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七、申请格式和材料要求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申请书和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可从常州市环保网上下载。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